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同一征收项目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担任。房屋征收范围较大的,可以由两家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共同承担,但应当共同协商确定一家机构为牵头单位,就评估对象、评估时点、价值内涵、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原则、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重要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进行沟通,统一标准。
2.签订合同。
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门作为委托人,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出具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并与其签订房屋征收评估委托合同。评估、鉴定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3.实地勘察。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核对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勘察记录并妥善保管。被征收人应当协助对被征收房屋的实地查勘,提供或者协助搜集相关情况和资料。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在查勘记录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4.估价。
(1)估价时点: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评估时点应当与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一致。
(2)估价目的: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提供依据,评价被征收房屋的价值或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提供依据,评估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
(3)估价技术: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根据评估对象和当地房地产市场状况,对市场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评估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者多种方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同时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评估的,应选用两种以上评估方法,并对各种方法的测算结果进行校核和比较分析后,合理确定评估结果。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5.公示解释
评估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将评估结果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注册估价师要对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应当修正。
6.交付报告。
公示期满后,评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前述两个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征收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
7.申请复核。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的征收部门对评估记过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同时指出存在的问题。
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8.申请鉴定。
征收人或者房屋的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