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如协商不成,则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其次,由房地产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并以此结果作为征收补偿的标准。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最后,如果被征收人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该鉴定结果即为征收补偿标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如果你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你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如果你与房屋征收部门达不成补偿协议,则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如果你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出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