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区

汕府[2008]11号

发布时间:2013-07-11 09:32:40   浏览量: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12月17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585号文批复我市,同意征收集体土地18.3049公顷(折合274.573亩)作为我市雷打石垃圾填埋场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雷打石垃圾填埋场。 
  二、被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金平区莲塘雷打石地段。土地地类为:耕地0.7公顷(折合10.5亩)、林地14.6249公顷(折合219.3735亩)、其他农用地2.0067公顷(折合30.1005亩)、独立工矿用地0.9733公顷(折合14.5995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征地面积 
  所有权人为金平区莲街道新辽、莲风、福岛社区居委会。其中征收新辽社区居委会土地面积13.7786公顷(折合206.679亩);征收莲风社区居委会土地面积3.6888公顷(折合55.332亩);征收福岛社区居委会土地面积0.8375公顷(折合12.562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按《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划留集体土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款总额为744.8565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下表:
村居 面积 
(亩)
征地补偿总额 
(万元)
其中(万元)
土地补偿 劳力安置 青苗补偿 附着物及其他补偿
新辽 206.679 566.7765 522.1775 31.7840 4.8150 8.0
莲风 55.332 141.69 140.57   1.12  
福岛 12.562 36.39 34.73   1.66  
合计 274.573 744.8565 697.4775 31.7840 7.595 8.0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款均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划留集体建设用地11.02亩作为新辽社区居委会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集体建设用地2.77亩作为莲风社区居委会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集体建设用地1亩作为福岛社区居委会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具体划留用地地点以市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内。 
  登记地点:到所属社区居委会登记,即分别到新辽、莲风、福岛社区居委会登记。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465447。 
特此公告。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