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地区

汕府【2007】53号

发布时间:2013-07-11 09:27:23   浏览量:

征收土地公告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7年3月20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07〕233号文批复我市,同意征收集体土地7.0366公顷(折合105.549亩)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北轴污水处理厂。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金平区惠来路以南、潮阳路以西。土地地类为建设用地。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征地面积
    所有权人为金平区岐山街道沟湖、中宫、南楼、下岐社区居委会。其中征收沟湖社区居委会土地面积1.9948公顷(折合29.923亩);征收中宫社区居委会土地面积0.9431公顷(折合14.146亩);征收南楼社区居委会土地面积3.3007公顷(折合49.51亩);征收下岐社区居委会土地面积0.7980公顷(折合11.97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一)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按《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划留集体土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款总额为1132.4864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下表:
村  居 面 积(亩) 土地补偿 
(万元)
劳力安置 
(万元)
青苗、附着物及其他补偿(万元) 补偿款合计(万元)
沟湖居委会 29.923 101.7382 162.7811 70.8691 335.3884
中宫居委会 14.146 48.0964 76.9542 24.0482 149.0988
南楼居委会 49.51 168.3340 269.3344 84.1670 521.8354
下岐居委会 11.97 40.6980 65.1168 20.3490 126.1638
分计 105.549 358.8666 574.1865 199.4333 1132.4864
 
  
(二)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款均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还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划留集体建设用地8亩作为沟湖社区居委会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集体建设用地2.55亩作为中宫社区居委会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集体建设用地8.912亩作为南楼社区居委会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划留集体建设用地2.155亩作为下岐社区居委会兴办集体企业发展经济的用地。具体划留用地地点以市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登记地点:到所属社区居委会登记,即分别到沟湖、中宫、南楼、下岐社区居委会登记。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
    查询、举报电话:0754—8465447。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