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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府[2006]39号

发布时间:2013-07-11 09:19:28   浏览量:
汕头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汕府[2006]39号
 
  经广东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06年3月31日以粤国土资(建)字〔2006〕60号文批复我市,同意征收集体土地4.0853公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汕头市金凤路桥项目建设用地及农村村民住宅退迁用地。上述征收的4.0853公顷土地中,2.3768公顷(折合35.652亩)土地征收后作为金凤路桥建设用地;另1.7085公顷(折合25.628亩)土地征收后返拨给被征收土地村作为退迁用地,并享受集体建设用地的有关政策,不需支付征地补偿款。
    二、征收土地位置及地类
    被征收土地位于金平区下岐社区居委会金凤路地段及谢慧如潮剧中心东北侧。土地地类为:耕地2.7698公顷(折合41.547亩)、其他农用地0.4024公顷(折合6.036亩)、工矿用地0.9131公顷(折合13.697亩)。
    三、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及征地面积
    所有权人为金平区下岐社区居委会,土地面积4.0853公顷(折合61.28亩)。
    四、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及支付方式
    1、征地补偿标准
    本次征收土地按《汕头经济特区征地补偿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劳力安置采取货币安置和划留集体土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征地补偿款总额为316.5462万元,具体各项补偿情况见下表:
 
 
地类 面积(亩) 土地补偿 
(万元)
劳力安置 
(万元)
青苗、附着物 
(万元)
补偿款合计 
(万元)
耕地 一类 11.036 44.144 70.6304 2.2072  
二类 12.363 42.0342 67.2547 2.4726  
工矿 
用地
一类 3.609 11.1879 0 52.412  
二类 8.644 24.2032 0  
分计   35.652 121.5693 137.8851 57.0918 316.5462
 
 
 
 
   2、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上述各项补偿款均支付给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中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五、划留集体建设用地安置办法
    按被征收土地数量的15划留集体建设用地,作为下岐社区居委会兴办企业发展集体经济的用地(具体地点以市规划部门划定的红线图范围为准)。
    六、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它有关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登记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月之内。
    登记地点:金平区岐山街道下岐社区居委会。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八、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国土资源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九、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受理对本公告内容的查询以及实施中存在问题的举报。查询、举报电话为:0754—8465092。
特此公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