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

【驻马店】平根源与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征收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3-07-08 12:13:10   浏览量: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2)驻法行终字第8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平根源。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孔华,县长。
  委托代理人刘红海,上蔡县人民政府征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河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平根源因房屋行政征收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行初字第7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平根源的委托代理人肖某某,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刘红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2年2月13日公告了2011年11月3日作出上政(2011)122号《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该决定载明: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及上蔡县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县城区李斯路旧城改造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一、征收目的:为改善上蔡县旧城区面貌和道路交通状况,提高旧城区路网密度、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强化县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承载能力。二、征收范围:西起县城北大街中心线,东至白云大道中心线,李斯路旧城改造区域全长643米,红线宽度55米。该规划区域内单位及个人房屋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被收回。三、房屋征收部门: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四、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日内(法定休息日和节假日除外)。五、征收补偿:按照《上蔡县李斯路旧城改建征收与补偿方案》执行。六、安置地点:按照就近安置原则,安置地点在原县面粉厂院内。七、搬迁期限: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被征收人对本征收决定不服,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一审判决查明:平根源在上蔡县城东街刘巷路西有一处房宅,上蔡县人民政府为其颁发了上国用(2006)第2612632号国用土地使用证及上籍字第00001085号房权证,
  该处房屋位于上蔡县李斯路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范围内。上蔡县李斯路旧城改建是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改善上蔡县旧城区面貌和道路交通状况,强化县城对经济社会的承载能力,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点项目。上
  蔡县2006-2020年、2010-2030年城市总体规划中,李斯路旧城改建的内容就在其中。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09年11月6日出台了上发改投资[2009]150号《关于下达郑州万翔房地产开发公司拆建上蔡县李斯路旧城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的通知》。2010年4月12日上蔡县财政局出具了郑州万翔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旧城改造拆迁资金已经到账的证明。2010年4月6日,上蔡县规划行政部门就李斯路中断旧城改造项目颁发了地字第411722201000030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制作了专门的平面规划图。2011年1月29日,上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竞价出让公告》,其中地块为“上资地2011-16”的宗地作为旧城改造拆迁安置用地。为加强对李斯路旧城改建项目信访评估工作的领导,2011年4月28日,中共蔡都街道工作委员会作出蔡文(2011)20号文,成立了蔡都街道办事处信访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就该旧城改造项目发放征求意见表反馈群众意见,召开评估会,进行认真充分的论证,完善了信访评估审批表等材料,上报上级部门研究审批。2011年5月23日,上蔡县蔡都街道办事处做出了蔡街道大(2011)27号《关于2011年度李斯路旧城改造项目的信访评估报告》,该项目信访评估意见为:支持李斯路旧城改造项目。2011年5月23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了《关于“李斯路旧城改造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评估报告》,结论为:此项目社会稳定风险低,可行性强;若发生信访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决。随后,上蔡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了李斯路房屋征收现场勘查统计表并予以公示。2011年4月25日-5月24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公示了《上蔡县李斯路旧城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通过收集一个月的反馈意见,经过归纳整理了于2011年6月18日作出了《<上蔡县李斯路旧城改造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答复》,并予以公示。2011年8月19日,按照李斯路旧城改造指挥部领导小组工作安排,上蔡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选定了房地产估价评估机构。2011年11月3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上政(2011)122号《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2012年2月13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公告了该征收决定,平根源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2011)122号《上蔡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一审判决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实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本案上蔡县人民政府根据2006-2020年城市总体规划对李斯路进行旧城改建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对改建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征收符合上蔡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也符合上蔡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规划。上蔡县人民政府在作出征收决定前,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程序,对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将方案予以公布以征求意见,对征求的意见进行了答复,在征收决定前进行了社会风险评估,补偿费用也已到账,作出征收决定后进行了公告等程序事项。因此,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并无不当,适用法律正确。平根源认为该征收决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驳回平根源要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11月3日作出上政[2011]122号房屋征收决定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平根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旧城区改造实施城乡规划,上蔡县人民政府虽然提供2006年至2020年上蔡县城市总体规划中心城区用地规划图,但是没有提供公众参与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证据材料。说明上蔡县人民政府在征收房屋的程序上是违法的。2、2009年9月13日上蔡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改造项目招标公告明确显示,李斯路中段步行街建设含拆迁安置和商业街建设,这充分说明拆迁安置就在李斯路中段步行街之内,与此同时2009年11月6日上蔡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发了[2009]15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指出郑州万翔房地产开发公司拆建县城李斯路旧城改造项目,道路平面规划图明确说明有居住面积,说明步行街含有拆迁户回迁的居住面积,上蔡县人民政府以客观条件不能提供为由,剥夺了上诉人回迁的权利。3、上蔡县人民政府递交的转账凭证,财务收据,资金证明,河南中领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依次来证明房屋征收行为的合法性,被法院认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此,上蔡县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行为程序违法,实体违法,驳夺了上诉人的回迁权利,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庭审上辩称,1、本案审理的是征收决定,而不是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材料不是审查的范围。2、被上诉人征收决定的作出,是严格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执行的,草案公布了社会,征求了意见,对反馈的意见进行了解释,公众实际参加了该征收活动,没有出现多数人认为不合法情况,不需要举行听证会。3、在行政程序中,上诉人主要提出的是补偿低问题,对土地征收没有提出,经法院允许,土地利用规划进行了提供。4、按条例规定,可以回迁,也可以就近安置,李斯路建设的是纯商业街,无法回迁,就近已建安置房。5、对上诉人的第三个理由,被上诉人认为提供的手续符合规定,补偿资金不能理解为全部资金,中领公司只是万翔公司在建设李斯路的项目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另查明,上蔡县人民政府在该案征收范围内居住总户数为174户,二审审理时已签订补偿协议的住户为141户。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据上蔡县城市总体规划,对县城内李斯路进行旧城改建,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上蔡县人民政府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拟定的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公告,征求了公众意见,在征求意见后进行了公告答复,并且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收补偿费用已到位的情况下,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并进行公告等程序事项。因此,上蔡县人民政府所作出的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正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据审查,上蔡县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后,经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了调查登记,现有大部分拆迁户已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就近安置的房屋已开始建设。上诉人认为城市规划没有公众参与,理由不足。因为李斯路的改造属于2006-2020年上蔡县城市总体规划,且列入政府工作报告。由于改建的李斯路步行街是纯商业街,没有住房建设,上诉人要求安置回迁的理由不足。所以,上诉人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平根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于发安
审 判 员 王 蓉
审 判 员 秦永奇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马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