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

如何保护公房拆迁承租人的权益

发布时间:2013-07-07 15:29:06   浏览量:

    曾经的福利分房让很多人住进了公房,然而随着房屋货币化改革,大量的公房成为了私房,很多人也因此转变为房屋产权人。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还是有很多公房未能实行货币化改革,居住人只好定时缴纳租金,与产权单位形成了租赁关系。随着政府不断推进旧城改造的进程,这些公房逐渐地被划入了拆迁范围,当面临拆迁时,公房承租人依法享有的权益都有哪些,遇到问题又如何实现和保障这些权益,本文将针对这些问题做出简要的分析和解答。
  一、公房租赁关系的特殊性
  公房是指由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兴建、销售的住宅。在住宅未出售之前,住宅的产权归国家所有。公房租赁关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租赁关系,区别有以下几点:1、在公房租赁关系中,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具有民事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双重身份,同时扮演民法上的出租人和行政法上的行政管理人的双重角色。2、在公房租赁中,承租人资格、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出租人权限、出租方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规定,特别是公房租金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仍然具有福利性质。3、公房承租人可以变更,即当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他的共同居住人可以依法变更为公房承租人。4、公房的购买权可以依法继承。5、在公房租赁关系中,当房屋遇到拆迁时,公房承租人可以主张的权益与一般的房屋承租人大有不同。下面就介绍公房拆迁时承租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二、公房拆迁时承租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在遇到拆迁时,公房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因此而发生终止,此时承租人既可以向拆迁人主张货币补偿,也可以要求房屋安置。
  1、货币补偿。由于公房的特殊性,拆迁人不仅要对被拆迁人(房屋产权人)进行货币补偿,而且要对房屋承租人进行货币补偿。比例怎么划分的?这关系到房屋承租人的权益大小问题。根据《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住宅房屋,租赁关系终止。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补偿,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货币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1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15%。拆迁人还应当对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房屋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为平房和简易楼房的,其补偿金额为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住宅房屋补偿金额的90%,被拆除房屋为楼房的为85%。毋庸置疑,立法是倾向于房屋承租人的。假如一套拆迁公房的评估价格为100万,按照前述比例房屋承租人享受85万或者90万的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享受15万或者10万的货币补偿。
  2、房屋安置。如果不选择货币补偿,承租人也可以选择房屋安置。由于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之间通常存在差价,承租人需要与拆迁人结清,多退少补。根据《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应当接受拆迁人提供的安置房屋,并与拆迁人结清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价值之间的差价,结清差价后,安置房屋的产权属房屋承租人所有。由此可以看出在接受安置房屋并结清房屋价款后,公房承租人的身份转变为了安置房屋的产权人。
  三、公房拆迁时承租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公房承租人不管是选择货币补偿还是选择房屋安置,通常情况下首先要从被拆迁人处取得解除租赁关系的证明,然后再同拆迁人签署货币补偿协议或者房屋安置协议,如此来实现前述的权益。
  但是,如果被拆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为公房承租人开出解除租赁关系的证明,那么承租人该怎么办?拆迁人将如何认定承租人的合法地位?前文提到,公房拆迁时拆迁人按照一定的比例分别对被拆迁人和承租人进行货币补偿,根据《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拆迁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的公有房屋,拆迁人应当分别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然,拆迁人分别与被拆迁人和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的前提是被拆迁人与承租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租赁关系,既然被拆迁人不想承认承租人的合法地位,承租人也就只好对自身的合法地位予以举证,也就是要向拆迁人提供能充分证明其为合法租赁人的材料,拆迁人也只有在认定存在真实有效的租赁关系后才会同承租人签订补偿协议,因此承租人能否提供充分的租赁关系证明材料是解决问题的关键。能够证明租赁关系的书面材料通常包括:1、公房租赁证书或者租赁协议;2、缴纳租金的凭证,包括租金收据或者发票(加盖单位公章);3、其他能够证明存在租赁关系的单据,比如缴纳水,电,煤气,暖气等费用的收据或者发票。
  关于公房承租人的认定问题,杭州市曾做出如下的规定:下述情况的房屋使用人视为房屋承租人:一是虽没有租赁协议,但交纳租金的;二是由于历史原因既没有租赁协议,也不交纳租金,但房屋所有人与房屋使用人双方对事实居住关系无异议的;三是房屋所有人对租赁关系提出异议,但经人民法院裁定或仲裁委员会裁决,仍维持原居住关系的。需要说明的是,公房租赁证书或者租赁协议是最好的书面证明材料,这也是在遇到被拆迁人阻碍承租人同拆迁人签署补偿协议时承租人向拆迁人提供的铁证。但现实中有很多公房既没有租赁证书也没有租赁协议,这种情形下承租人缴纳租金的凭证毫无疑问会起到直接的证明作用,实践中拆迁人也是予以认可的。至于第三类材料只能起到间接的辅助证明作用,不能单独作为租赁关系的证据。
  总之,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法律赋予公房承租人较多的权益,在拆迁时承租人可以依法要求拆迁人进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当遇到纠纷时通过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来保障合法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