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拆迁

司法强制拆迁能否保障被征收人的权利

发布时间:2013-07-05 18:09:43   浏览量:


国务院出台的新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一条款被称之为改行政强拆为司法强拆。那么,司法机关强制拆迁是一剂能够保障被征收人权利的灵丹妙药吗?笔者对此持否定意见,理由如下:
(一)我国基层法院不具有制约地方政府的独立性
要想通过司法程序施制约地方政府合法行使行政权,就必须赋予地方法院独立的司法地位。然而在我国,司法恰恰是不独立的。地方法院的财政经费完全隶属于地方政府,人员编制和人事管理也隶属于地方政府,这是中国司法管理体制的现实。虽然法院主要领导和一定级别的法官由党委及组织部门管理,但是考虑到城市建设是党委、政府共同的工作重点,市政府主要负责人也是同级党委的领导成员。因此,只要是地方政府做出的强制拆迁决定列入了地方党委、政府的主要议题,地方法院断无抵御能力。所谓地方法院对地方政府在城市建设和强制拆迁工作上进行制约,完全是不切合实际的。
(二)拆迁难本质上是裁决不公
法院的基本职能是依法居中裁决,平衡冲突,化解纠纷。如果能具体的考察几个强制拆迁的案例,就会发现拆迁冲突的核心并不是地方政府可能存在的枉法裁决,违法侵害被拆迁人利益,恰恰相反,由于拆迁工作的复杂性和冲突性,地方政府在裁决环节往往是慎重的,甚至有时是有意识地开了政策口子。行政相对人不满意的往往是拆迁补偿标准不足、拆迁过程中的不公平以及土地政策的不合理等政策性因素。因此,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根据现有的法律和政策,一般难以改变行政机关的裁决,相反对地方政府擅自扩大的补偿部分往往还要绕过去,避免对其超标准部分的合法性认定。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就强制拆迁而言,人民法院对行政裁决的审查并无裨益,希望司法强拆有助于减少在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的矛盾,其实是搞错了工作对象,人民法院无权改变补偿标准等政策,按照现行补偿政策人民法院与地方政府在裁决内容往往并无明显冲突。因此,要避免裁决不公,就要改变现在政府征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畸形制度。
综上所述,不从根本上改变法院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不从根本上改变行政权力超边界运行,单单寄希望于一个法条的改变,无异于掩耳盗铃。相反,司法强拆反极可能会冲垮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屏障,那就是司法权力的公平公正运行。如此以往,最终必将导致更多更深的社会矛盾,后果不堪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