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使用权概述
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个人住宅的权利,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4)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具有福利性。
二、宅基地使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一定的义务:
(1)占有和使用宅基地。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占有宅基地,并在宅基地上建造个人住宅以及与居住生活相关的附属设施。
(2)收益和处分。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获得因使用宅基地而产生的收益,如在宅基地空闲处种植果树等经济作物而产生的收益。
(3)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没有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4)宅基地使用权人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将不再批准。并且,宅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只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三、房屋强拆后的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权
在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过程中,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既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也同时包括宅基地使用权的补偿。并且,房屋宅基地的价值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
因为,房屋被征收后即被拆毁,征收人真正需要的是土地的使用权,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对征收人而言土地的使用权价值才是其征收的全部价值所在。所以,尽管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集体经济组织。但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宅基地使用权人,是获得补偿的主体。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当房屋被强拆后,虽然宅基地上的房屋已经灭失,但因为没有对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补偿,原宅基地使用权人仍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其使用权的主体地位并没有灭失。
当前,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速,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正在全国范围内大面积的展开,在被征收人与征收人之间没有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没有获得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当房屋被强行拆除后,原房屋所有权人对宅基地是否仍拥有使用权,是现代征收拆迁实务中被征收人密切关注的问题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