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常识

“招婿女”和“入赘婿”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请求权吗?

发布时间:2013-06-28 14:37:12   浏览量:

 一、事例
    赵某(女)出生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村,并以家庭成员的身份,获得了新一轮土地承包权。婚后招婿上门,仍住本村。后其所在村的土地被征收,但村委会以其已出嫁并且其丈夫属于“入赘婿”为由,拒绝分给其征地补偿款。
    二、解答
    在中国,受传统夫权思想的影响,男女成婚组建家庭的模式,一般是男的“娶进来”,女的“嫁出去”,女方进入男方家庭生活,这一传统模式一直延续至今。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受各种条件的局限或社会因素的影响,也会出现男方进入女方家庭的入赘形式。在由男方入赘而组建的家庭中,丈夫一般俗称“入赘婿”,妻子一般俗称“招婿女”。但不论采取何种模式组建家庭,都属婚姻自由的范畴,不能因此而区别对待甚至是歧视。在该事例中,赵某作为集体成员,同事也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不能因为其采用了招婿上门的家庭组建模式而剥夺其分得征地补偿款的权利。相应地,如果其丈夫已经取得集体成员的资格,并且作为家庭承包的权利主体一方,也不能因为其是“入赘婿”而剥夺他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政策法律链接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2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3条第2款,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