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一,一些子女据此重新申请了“建房施工许可证”,取代父母成为了宅基地新的合法使用权人,也成为了“腾退”时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的一方主体(即被腾退人),从而因为腾退补偿问题与父母产生纠纷;
其二,重新出资建房的子女并未申请或申请未被批准成为新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因此只能由父母作为被腾退人与腾退人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由此引发纠纷。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情况是父母双方或一方在“腾退”前(一般是指公告发布前)已经去世,其子女之间、子女与在世父母之间就遗产继承与补偿利益分配问题产生纠纷。
上述几种情况在此类纠纷中最为常见,其主要涉及的法律关系有二,一为分家析产,一为继承。在处理此类纠纷案件时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1)明确具有法律效力的“建房施工许可证”(即宅基地使用权的批示,不同区县名称不同)中确定的宅基地使用权人很重要,因为通常只有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人才有权力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
(2)出资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出资证明,此类是确定共同财产份额进而确定享有补偿比例的关键证据。此处笔者建议,为了避免在“腾退”过程中出现上述纠纷,家庭成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尽早进行析产,明确财产权属及各自的份额,“腾退”时可分别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最为有效的避免自身的合法财产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