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

隐瞒房屋拆迁的事实的转让行为是否有效?

发布时间:2013-09-28 16:00:53   浏览量:

【问题】
    1998年8月,我与一家饼屋的业主达成一项协议,约定由我支付给业主20000元接管店里的一切。但是当时店主没有告诉我给店面将被市政动迁的事实。后来该店面的确被动迁,使我遭受了重大损失。请问,我能要求原业主予以赔偿吗?
【解答】
    〈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消。”
    你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要求撤消该转让行为。合同无效或者被撤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双方各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具有撤消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消事由的一年内不行使撤消权的,撤消权归于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