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

房屋面积与安置协议不符,是否违约行为?

发布时间:2013-09-28 15:41:28   浏览量:
 
  1998年3月15日,王明与万顺房地产有限公司签定了一份《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约定,万顺房地产有限公司将王明居住面积16,5平方米公房拆迁,该房地产公司提供某小区居住面积为22.13平方米的房屋安置王某,因安置房所在小区采取前后阳台全封闭式样,故拟分配给王某的房屋系小区商业用房。因事实上该房的阳台栏杆较其它房屋距地面要高,所以在阳台封闭之后,形成了窗户底部离地面距离要比其他房屋高,且实际分配的房屋面积是25平方米,王某在办理了该安置房屋的承租手续后,即与该房产公司交涉没有结果,王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约定,安置房的居住面积为22.13平方米,而现在该地产公司提供的安置居住面积为25平方米,与双方协议约定不符,且该安置房窗户高度为91厘米,比正常居住房屋窗户要小,另阳台和房屋之间无隔墙,影响采光、卫生,故要求法院判令该房产公司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6158元。
 
  【解答】
 
  (1)房地产公司安置的房屋虽然与安置协议不符,但面积大于安置协议中双方约定的面积,且房地产公司并未向王明收取超面积的费用,而王明事实上也接受了房屋,故房地产公司的该行为不能算违约行为;
 
  (2)经有关专门部门测定,该窗户的大小符合《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且该房屋获得有关部门颁发的《居住住宅许可证》,故法院据此作出判决:王明所有诉讼请求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