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张玉华。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松原市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江区繁荣街。
法定代表人崔迎春,经理。
原审被告:迅雷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
负责人张立,经理。
张玉华与松原市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迅雷房地产拆迁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一案,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3日作出(2008)宁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3月27日,张玉华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玉华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用语模糊含混不清,致使本案无法执行,同时申请人的诉讼请求未予保护,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
被申请人及原审被告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2006年9月22日张玉华与松原市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迅雷房屋拆迁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份,协议规定,“甲方将坐落于迎春花园一栋商企2、3号房屋作为产权调换房屋给乙方,乙方保证在2006年9月22日前搬迁腾空被拆迁房屋,甲方在2007年9月22日前将产权调换房屋交给乙方,乙方应得拆迁补偿费与甲方产权调换房屋差价款为100 000元。”同时协议还约定,“在过渡期内,被拆迁户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被告应按照每人每月20元的标准向被拆迁户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计960元,过渡期内需要越冬的,甲方应支付给乙方采暖补助费,标准为一个采暖期每户700元。因甲方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甲方应按《松原市出售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倍向乙方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2006年9月21日,张玉华给赛达房产公司出具欠据一枚,该据载明: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号楼2、3号商企房欠款,于2007年7月15日前一次性还清,欠款人张玉华。2007年10月2日,张玉华向赛达房产公司交付楼房差价款100 000元。因赛达房产公司要求张玉华交付楼房的水电表卡费、闭路电视费及专项维修基金等前期居住费用,双方产生纠纷,赛达房产公司至今没有将回迁楼房交给张玉华使用。张玉华认为赛达房产公司占用属于张玉华的回迁房屋作为办公室,应给付张玉华租金,并提供照片数枚证实其主张,赛达房产公司予以否认,张玉华提供的照片不足以证实被告使用该房屋作为办公室。迅雷公司与赛达房产公司之间系委托拆迁关系,迅雷公司受赛达公司委托进行拆迁,回迁房屋是否能如期交付与其无直接关系。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再审期间,宁江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已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玉华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