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拆迁

卖方状告买卖无效争拆迁补偿 赢官司却分文未获

发布时间:2013-08-31 17:22:20   浏览量:

    法院终审判决:买宅基地协议无效,但拆迁只补偿建筑,补偿款仍归建筑所有人。
    14年前,买地建房,不想数年后近千平方米被拆迁。见当年的买地人获得补偿款,卖地人认为协议无效,起诉到法院。案件经丰泽区法院一审判快:当日卖地协议无效,但拆迁补偿仍归买主。近日,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起因:14年前买地建房 近千平方米被拆迁
  去年9月份,阿南(化名)将阿品起诉到丰泽区人民法院。这距他将一块宅基地卖给阿品已过去了14年了。
  14年前的1998年,他们都是20多岁的小伙子。阿南老家在当时的丰泽区城东镇西福村,阿品的母亲也是这个村庄的,他从1994年起就随母亲在这个村庄生活。
  1998年11月下旬,阿南将一块宅基地卖给了阿品,双方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购买价格3.8万元。虽然协议书写的是房屋买卖,但实际上,这仅是一块打好地基的地块,上面并无建筑物。付款后,阿品成了这块宅基地的主人。
  之后,阿品在这块宅基地上陆续建起房屋。到了2006年,阿品在地上建起的房屋面积已近千平方米了。
  实际上,早在2003年,西福村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根据泉州市政府有关文件,2003年丰泽区实施“村改居”后,丰泽区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均转变为国家所有。城东镇也变更为城东街道,西福村也变成了西福社区。
  2006年间,因城市建设需要,阿品的这处土地被政府征用,相关的建筑物也被拆除。
  变故:眼红拆迁补偿款 卖方状告买卖无效
  2006年9月19日,阿品以阿南的名义与拆迁方签订了一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被拆迁房屋占地约41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969平方米,其中有合法产权的面积399平方米,违章建筑570多平方米。
  按照拆迁协议,阿品将获得一笔数目不菲的补偿以及房屋拆迁安置。阿南见状眼红。争执拖了几年,去年9月份,他将阿品起诉到丰泽区法院。
  在起诉中,他认为虽然他和阿品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名义为买卖房屋,但实际上为买卖农村宅基地。他出卖给阿品的宅基地是向政府申请的农村住宅用地,阿品并非阿南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不能向阿南购买宅基地。同时,他出卖宅基地也未经包括妻子在内的家庭成员同意。因此双方之间买卖宅基地的行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因为该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已被拆迁,因此对应的相关拆迁安置补偿权益理应由他享有。
  为此,阿南请求确认双方于1998年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实为宅基地买卖协议,并确认该份买卖协议书无效;请求确认该宅基地、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权益(含安置房、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安置补偿费等)归他享有。
  对阿南的出尔反尔,阿品很是气愤。他向法庭称,房屋买卖协议书实为宅基地买卖协议,实际上应该称之为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被拆除的地上建筑是他花几十万元所建的,相关的拆迁补偿款领取人以及选房证上的业主均为他的名字;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阿南的妻子有在场,她对双方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同意的。为此,他请求法院驳回阿南的诉讼请求。
  法院:买地协议无效 但拆迁补偿仍归买主
  那么,拆迁协议是如何约定的?
  法院调查得知,根据拆迁协议所载内容,拆迁部门仅针对地上建筑给予补偿,协议中未涉及土地方面的补偿,而该地上建筑系阿品出资所建,阿南仅提供用地申请表并不能证明他拥有此房屋的财产权利,因此,拆迁补偿的权益依法应属于阿品。
  法院认为,阿南与阿品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所约定的合同标的名为房屋,实为宅基地,因此,该合同实为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协议无效,所取得的财产本应相互返还,但鉴于土地已被征用,无法返还,故双方均不必再相互返还财产。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双方1998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无效,并驳回阿南其他的诉讼请求。
  阿南不服,上诉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中院终审维持原判。
  案例提示
  城里人不能买 农村住房宅基地
  家在城市的居民,能否到农村买块宅基地盖房?答案是否定的。
  对此,我国的法律法规有着明确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1999年5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2004年11月2日,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具体到本案中,当初阿品向阿南购买宅基地时,阿品并非西福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一,根本不具备购买宅基地的资格。因此,法院判定双方的买卖协议无效。但拆迁补偿的是地上建筑物,是阿品花钱建设的,相关权益也应由他来享有。 (来源: 泉州网-东南早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