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9月1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2〕724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上海国际医学园区17号工业地块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上海国际医学园区16号地块,西至天雄路,南至青黛路,北至戴家漕河。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周浦镇牛桥村23组12550.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550.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12550.3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2550.3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2]第125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浦东新区周浦镇康沈路1970号A楼2楼(周浦镇城投公司)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2年10月26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2日
2012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