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8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2〕613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川沙新镇C08-16地块土地储备项目土地储备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河滨路,南至川周公路绿化带,西至曙光路及C08-15地块,北至华川东路及C08-15地块。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川沙新镇虹桥村12队18425.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643.3平方米、建设用地7436.2平方米、未利用地2345.9平方米。
2、川沙新镇虹桥村13队3730.9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367.4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363.5平方米。
3、虹桥村饲养场(原川沙县城镇乡虹桥村饲养场)56.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6.7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4、川沙新镇虹桥村团结队55331.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42169平方米、建设用地9459.8平方米、未利用地3702.8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77544.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54236.4平方米、建设用地16896平方米、未利用地6412.2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2]第112-11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浦东新区川沙新镇建设与环保事务中心(川沙新镇新德西路359号)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2年9月27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12年9月13日
201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