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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沪(浦)征地告[2012]第89号

发布时间:2013-08-09 14:10:23   浏览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12年6月1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以沪府土[2012]435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公告如下:
    一、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的机关: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合庆镇蔡路社区C4地块土地储备项目
    三、征收土地的位置(四至范围):
    东至凌杨路,西至规四路,南至规一路,北至星升路
    四、被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合庆镇(乡)蔡路村4队(组)17595.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222.1平方米、建设用地373.1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
    2、合庆镇(乡)蔡路村5队(组)8802.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8802.7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
    3、合庆镇(乡)春雷村7队(组)1767.7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767.7平方米、建设用地0.0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
    4、合庆镇(乡)春雷村8队(组)2675.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2580.6平方米、建设用地95.0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
    以上合计征收土地30841.2平方米,其中农用地30373.1平方米、建设用地468.1平方米、未利用地0.0平方米。
    五、在征收土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告知书》(沪(浦)拟征地告[2011]第253、254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财产权凭证,到合庆镇塘东街185号(合庆镇重大项目办公室)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2年9月20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由区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征地事务机构拟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特此公告。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盖章)
201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