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拆迁

拆迁中遇到的问题的应对方案

发布时间:2013-08-12 14:42:03   浏览量:

1.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从相关规定可以看出,无论是货币补偿还是房屋产权调换,其房屋拆迁补偿标准都是按照评估价格确定的。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的规定都很明确地规定了,拆迁的补偿安置标准是依据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也就是说,具体补偿标准必须按照评估得出的结果,评估则是参考市场价格来进行的。
2.对拆迁估价报告不满意如何救济?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报告有疑问的,可以向估价机构咨询。估价机构应当向其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评估。
3.对重新评估的拆迁估价报告不服,应当如何救济?
根据法律规定,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估价机构出具的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
4.何为拆迁冻结?
拆迁冻结主要是指在拆迁范围确定后,对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可能对拆迁活动造成影响的行为予暂停或者禁止。法律规定: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3租赁房屋。
5.什么情况下,当事人可以申请听证?
根据法律规定,主管部门在报批下列事项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2)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
主管部门在对下列事项作出决定之前,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1)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2)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3)其他情形。
对这些事项,当事人申请听证的,主管部门必须组织听证。
6.对拆迁行政裁决补偿标准不服,该如何处理?
第一种方式是提起行政诉讼。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种方式是申请行政复议。
7.如何认定拆迁协议是否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造成拆迁协议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类:1、不具备拆迁民事权利能力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订立的拆迁协议;2、拆迁人与不在拆迁范围内的当事人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3、被拆迁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被拆迁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拆迁人所订立的拆迁协议无效。4、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无代理权限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5、拆迁协议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8.拆迁行政诉讼和拆迁行政复议有什么区别?
行政诉讼是向人民法院行政庭提起诉讼,进行司法程序,具有终局性和权威性。行政复议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政府部门的上级机关或者同级政府提起的复议,进行的是准司法的行政监督程序,具有法律效力,但并非终局性。
拆迁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宽于拆迁行政诉讼,不仅受理对具体拆迁管理行为的异议,也包括一些抽象拆迁行为,如关于拆迁补偿标准的行政文件;而拆迁行政诉讼目前只局限于具体拆迁管理行为,不受理对抽象性的文件的审查。
9.行政复议可以复议哪些事项?
可以复议以下事项:(1)政府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包括:立项文件、规划许可、用地许可、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合法性等。拆迁人申请拆迁许可时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方案有无损害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拆迁补偿资金是否被挪用等;(2)行政裁决行为。拆迁裁决决定书中涉及的补偿安置方案的合法性。(3)行政决定。补偿安置实施过程的合法性、行政强制拆迁的合法性。
10. 不服拆迁行政复议决定怎么办?
如果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例外情况即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况,是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土地等九大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对此不服的,只能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但是对于根据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用土地的决定,省级人民政府确认九大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11.可以直接提起拆迁行政诉讼吗?
一旦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都应当经当事人申请,先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只有经行政裁决后,当事人仍不满意的,方可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行政裁决决定是法院审理行政诉讼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作出的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所以说,行政裁决是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
12.当事人仅就拆迁协议提起诉讼,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拆迁补偿协议是民事协议的一种,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就补偿方式和补偿的金额、用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度期限及其他有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拆迁协议即告成立。也就是说在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拆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拆迁协议的时候,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也是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协议。所以当事人仅就拆迁协议提起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土地征收决定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了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第2款又规定了对于有关自然资源确权复议决定如果是升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则是不可诉的。而土地征收决定是因,自然资源确权复议决定即为果;法律既然已经明确规定作为结果的自然资源确权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排除了人民法院对此类复议决定进行司法审查的可能,那么很明显,作为终局复议决定依据的土地征收决定也不具有可诉性。
14.拆迁户人数很多,怎样提起拆迁行政诉讼?
 如果被拆迁户人数众多,需要合并审理的,可以提起拆迁行政集团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至六十二条的规定,两人以上五人以下的,可以同时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法院作为共同诉讼合并审理。五人以上可以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方式,由所有起诉的原告当事人选举2至5人作为诉讼人代表,代表其他原告当事人参加诉讼。诉讼的结果适用所有起诉的原告当事人。
15.户口不在被拆迁房所在地可以起诉要求拆迁补偿吗?
从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来看,并没有提到拆迁安置补偿与户口的关系,所以说,户口与得到拆迁补偿的权利没有直接联系。
只有拆迁人具体的拆迁办法和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里面,如果提到拆迁补偿按照被拆迁房屋内户口数目来确定,拆迁补偿才能和户口之间发生联系。
如果拆迁人的拆迁办法规定了拆迁补偿是按照户口和家庭成员数目来确定补偿数额的话,那么,权利人可以要求获得拆迁补偿。
16.拆迁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是如何分配的?
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比如主张安置补偿协议生效的要对协议订立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反之亦然;对协议是否履行有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代理权发生争议的,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以此类推。举证责任的例外主要是拆迁活动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被拆迁人提出的停电、停水等居住环境恶化的损害赔偿案件,被拆迁人只要证明存在损害的事实,而拆迁人则要举证证明不存在损害事实或者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证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17.申请强制拆迁前还有什么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拆迁前的程序主要有:一是听证,邀请有关政府部门,拆迁当事人、社会公信力代表,进行听证会;二是领导班子集体决定,主要是体现集体领导,集体决定的目的,集体决定的领导对行政强制拆迁决定负责;三是见证,在进行强制拆迁之前,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等,到现场作见证;四是证据保全,即是对被拆迁房屋、房屋内物品进行拍照摄像、登记在册,并请公证处公证人员进行现场公证。
18.什么情况下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九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19.诉讼期间是否暂停强制拆迁?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拆迁人已经按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反之,如果拆迁人没有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没有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应当停止拆迁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