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212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以租赁物的法律性质为标准,可将租赁合同分为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动产租赁包括一般的动产租赁、动物租赁、船舶租赁、汽车租凭等。不动产租赁在我国则指房屋租赁、土地承包经营权租赁、宅基地使用权租赁等。不动产租赁中最为重要的当属房屋租赁。
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商品房租赁管理办法》第七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双方约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二)房屋的坐落、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家具和家电等室内设施状况;
(三)租金和押金数额、支付方式;
(四)租赁用途和房屋使用要求;
(五)房屋和室内设施的安全性能;
(六)租赁期限;
(七)房屋维修责任;
(八)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的缴纳;
(九)争议解决办法和违约责任;
(十)其他约定。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房屋被征收或者拆迁时的处理办法。
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