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

商品房认购协议中的定金的处理?

发布时间:2013-07-24 15:28:39   浏览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一般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但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在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
学理上关于定金,可以分为五种:一是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是证约定金,指为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金;三是成约定金,指以定金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四是解约定金,指作为保留解除权的定金;五是违约定金。关于认购书的定金的法律性质,也要结合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从法理上讲,认购书中的定金指的是立约定金。在实践中,认购书中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不能将其一概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除非认购书上记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即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否则该“订金、押金”不能解释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

    律师提醒:各个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时候一定要进行仔细的审查,防止法律陷阱,使开发商利用语言或文字上的技巧,可以任意的解约。